《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的精准性,加快资金下达进度,更好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指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资金安排、动态管理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
第三条 项目库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依据,未按本办法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给予资金支持。项目库分设为储备项目库和资金支持项目库。储备项目库储备拟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资金支持项目库储存已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四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建设,全程管理。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职能,对项目库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省工信厅统一的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对项目入库、排序优选、资金安排、后续监管、绩效评价等进行全流程线上管理。
(二)提前储备,动态调整。试行“当年入库,次年安排”,避免“资金等项目”,入库项目须经过严格审核,定期清理,发现问题及时退出。
(三)绩效导向,内容规范。入库项目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全面反映项目建设内容、评审论证、资金安排、支持效果等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项目管理。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项目,省工信厅提出使用方向、支持重点、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由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和安排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工信厅主要职责:
(一)发布申报指南,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负责项目审核、评审论证、实地核查、动态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
(三)根据项目储备和使用情况,按程序办理项目的新增、调整和退出;
(四)组织开展项目抽查、验收考核、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县(市)工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入库项目申报、初审、实地核查、行文上报;
(二)负责项目日常管理,组织项目验收考核,开展绩效自评价,配合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
(三)申请办理项目新增、调整和退出,按规定程序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主体主要责任和义务: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实效性负责;
(二)负责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接受省工信厅运行信息调度,及时上传相关信息;
(三)落实信用承诺,配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项目入库。
(一)储备项目库。
1. 发布指南。省工信厅按规定程序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征集方向、范围、类别、条件等。项目类别名称和内容在年度间保持相对稳定,项目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
2. 申报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区市、县(市)工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本地区项目推荐申报入储备项目库。
3. 项目审核。省工信厅对各地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统一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初排拟入储备项目库项目,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拟入储备项目库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其中,对拟安排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全部进行真实性核查)。
4. 分类会审。省工信厅按照相关规定,对拟入储备项目库项目进行分类会审。经审议后,将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管理。
(二)资金支持项目库。
1. 排序优选。根据年度预算情况,对储备项目库的项目进行排序优选,形成年度资金安排建议,经审议后,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
2. 下达预算。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程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转至资金支持项目库管理。
(三)当年未安排的储备项目库项目,符合下一年度支持方向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安排。对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安排的项目,以及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审议后,可直接纳入资金支持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省工信厅对储备项目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对资金支持项目库项目实施后续监管。资金支持项目库项目后续监管、验收等工作严格按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流程(2022年修订)》《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结合预算绩效目标,对项目资金计划的执行结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确有工作需要,省工信厅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第三方机构协同开展项目审核、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工作结果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省工信厅对项目库项目的申报、实施、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项目库中退出该项目:
(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新的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
(二)存在验收不通过、绩效评价差、因无法完成项目任务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
(三)违规重复申报项目;
(四)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虚报虚构事实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经查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项目库管理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建立和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参与项目库管理的各级工作人员,只要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依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规定实施,严格执行决策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且未谋取私利的情况下,如项目没有实现预期目标,不作负面评价,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