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江苏省科技副总选派工作实施办法》

苏科规范〔2024〕1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江苏省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江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副总队伍制度建设,以企业需求为主导,组织引导更多科技人才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助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产学研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夯实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人才基础,加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副总选派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按照匹配精准化、选聘社会化、服务实效化、管理科学化的工作思路,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选派科技人才到江苏省内企业兼任科技副总,帮助企业协同解决技术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创新发展难题。

        第三条 科技副总选派工作由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三部门”)联合开展;地方人才、科技主管部门承担本地区科技副总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科技副总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优良的政治素质和作风学风。

        (二)身心健康,具有较强产学研合作的经验和能力,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40 周岁(含)以下青年人才。

        (三)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聚焦“1650”现代产业体系和“51010”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需求,能够依托派出单位优势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四)坚持有位有为,选派后须在合作企业服务不少于 2 年,每年累计到企业现场服务的时间以及在合作企业的职责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五条 派出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国内高等学校、中央科研机构、部省属科研院所。

        (二)派出单位申报人所属学科须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授予权,或者为省级(含)以上重点学科(或重点专业)。

        第六条 合作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苏省境内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型企业,具有明确的岗位需求。

        (三)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符合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要求。

        (四)具有下列资质之一:省级(含)以上创新型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未来产业领域企业。

        (五)不得为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创办或入股的企业。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科技副总主要职责:

        (一)帮助企业制定创新发展规划、梳理企业创新需求、完善创新组织管理机制,为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产业布局等提供咨询服务。

        (二)帮助企业针对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研究攻关、研发新产品等,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企业落地转化。

        (三)帮助企业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协调派出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等与企业实现开放共享,协助申报各类科技、人才等项目以及标准、专利等。

        (四)帮助企业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团队),开展创新能力培训,推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等。

        第八条 派出单位主要职责: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科技副总,对推荐申报人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作风和科研诚信进行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科技副总的支持政策并兑现落实,做好科技副总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三)支持科技副总推动科技成果在企业转化应用,支持其利用本单位相关科研力量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

        (四)加强本单位科技副总培养培训,提升科技副总服务企业创新能力,收集并宣传先进典型案例。

        第九条 合作企业根据自身创新发展实际确定人才需求,并设立相应科技副总工作岗位。合作企业应当为科技副总在企业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等,并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鼓励合作企业与科技副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十条 选派程序:

        (一)发布通知。省三部门每年联合印发江苏省科技副总选派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

        (二)供需对接。各设区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搭建科技副总线上线下对接平台,以企业技术需求为导向,以高校院所人才供给为依托,全面梳理供需双方合作意向,组织开展供需精准对接。

        (三)组织申报。企业与申报人、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后,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进行申报。

        (四)开展审核。县(市、区)科技局会县(市、区)委人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设区市科技局推荐。设区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开展本地区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会商设区市委人才办后提出本地区科技副总建议名单,报省科技厅审查。入选省级(含)以上重大人才工程的高精尖缺人才,已与企业有产学研合作的,可直接纳入科技副总建议名单。

        (五)公布名单。省科技厅对通过审查的科技副总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实名方式对公示的科技副总建议名单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异议,省科技厅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省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江苏省科技副总选派名单。

        (六)签订合同。合作企业与科技副总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同时将聘用合同报所在设区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管理评价

        第十一条 科技副总实施期满评价,于任期结束时开展。评价内容包括科技副总任期内履责情况、工作成效等。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条 科技副总期满评价工作由省三部门组织开展,合作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具体实施。设区市科技局根据评价内容,对科技副总进行评价,会商设区市委人才办后,将评价结果报省科技厅审查。省科技厅对通过审查的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实名方式对评价结果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异议,省科技厅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省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江苏省科技副总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为优秀且科技副总、派出单位、合作企业三方协商一致的,报合作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备案后,可直接续派。评价结果为合格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继续申报。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科技副总在任职期内发生工作变动、离职等不能履责或与企业无法继续合作等情形的,双方可视情解除合作,并由合作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申请。设区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省三部门每年度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科技副总、派出单位、合作企业、地方人才、科技主管部门等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入选的科技副总,属省级科技人才,享受江苏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优惠政策和各项支持举措。

        第十七条 科技副总牵头申报“江苏省产学研合作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指导性计划立项支持。

        第十八条 荣获省三部门通报表扬的科技副总,作为项目负责人牵头申报相关省科技计划,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所在单位或地方推荐指标限制。

        第十九条 荣获省三部门通报表扬的科技副总,在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中,作为验收标志性成果。

        第二十条 科技副总在派出期间,派出单位保留其人事及工资关系,确认其工作业绩;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相结合,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务、评聘职称。

        第二十一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副总申报省、市级人才工程项目。省外科技人才入选江苏省科技副总,申报省“双创计划”,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单列申报。

        第二十二条 科技副总任期内的合作企业,直接纳入江苏省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对象范围。

        第二十三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镇长团团员、技术经理人兼任科技副总。鼓励各地通过本地区科技、人才等项目,为科技副总提供配套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9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 年 9 月 7 日。






延伸阅读
根据标签自动聚合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