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 号)、《专利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 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局令第7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苏州中心”)负责苏州市专利预审服务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通过苏州中心备案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在苏州中心完成注册的为备案主体代理专利预审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审服务,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业务通道的前置审查服务。
第二章 主体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地区在苏州市行政区划,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研发和经营范围与苏州中心开展的预审产业领域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原则上需要至少有一件创新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四)前三年内无专利不诚信行为;
(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备案申请时间以当年度备案通知为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七条 主体备案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
(三)备案主体近三个月社保参保人数证明(需体现参保单位名称、人数)及其联系人近三个月社保参保证明(需体现参保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
(四)参保人数20人以下的需提供具备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苏州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备案申请经苏州中心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备案主体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知识产权负责人、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苏州中心进行更新,信息更新审核通过前,不得提交专利预审案件。未及时更新导致案件无法加快的,备案主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备案主体自备案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未向苏州中心提交任何预审申请案件的,视为自动放弃备案资格。
第三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注册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三)至少代理过1件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
(四)无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代理机构注册申请表》;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彩色扫描件;
(三)《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机构声明》;
(四)代理机构联系人近三个月社保参保证明(需体现参保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
(五)苏州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苏州中心对代理机构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可在苏州中心预审系统内接受备案主体的委托代理专利预审申请案件。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保证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 预审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苏州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的有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的专利预审申请行为,对不遵守规范的备案主体、注册代理机构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六条 苏州中心综合备案主体前期专利授权数量及质量、备案主体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地区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等因素,对预审请求量进行梯度化管理。
中心根据备案主体近5年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平均值,确定备案主体当年预审申请额度,当年提交量超过设定额度的,中心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追加。
在预审额度分配上,重点支持属于苏州市“1030”(即10个重点产业集群和30条重点产业链)产业体系的创新主体。
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苏州中心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预审服务:
(一)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
(二)未在指定期限内针对预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一次修改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的;
(三)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的预审申请案件(应预审工作人员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预审申请案件的情况不计入);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相关预审案件电话讨论或会晤的;
(五)苏州中心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研发证明材料,但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不提供且无合理理由的;
(六)随意修改变更技术方案的有效组分、数据的;
(七)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涉嫌低质量或非正常申请的;
(八)其他不良情形。
第十八条 备案主体在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该案不予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一)专利正式申请文本或格式与苏州中心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
(二)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未能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缴费并于预审系统中提交申请号,特殊情况已与预审员反馈、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三)在未收到苏州中心预审结论期间,将该案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正式申请;
(四)因其他问题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第十九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预审服务半年以上:
(一)一年内预审申请案件5件以上且不合格率超过50%的;
(二)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过程的;
(四)在其他保护中心提交的预审案件未通过,又重复向苏州中心提交的;
(五)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一年内预审申请案件4件以上且不合格率超过70%的;
(二)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
(四)备案主体并无实体研发、生产或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
(五)备案主体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的;
(六)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苏州中心视情况暂停预审服务半年:
(一)半年内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超过50%的;
(二)委托非本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撰写专利的;
(三)在其他保护中心提交的预审案件被不予通过后,又重复向苏州中心提交的;
(四)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注册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苏州中心视情况暂停预审案件代理服务一年:
(一)半年内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超过70%的;
(二)针对同一主题批量编造预审申请案件;
(三)为并无实体研发、生产或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的备案主体进行备案或提交预审申请案件提供便利;
(四)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苏州中心视情况取消预审登记或暂停预审接受预审请求6个月以上: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所代理的专利申请被列入非正常专利申请通报名单且未主动撤回;
(三)其他干扰专利预审正常秩序且情节严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苏州中心负责解释,自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