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化产业贷款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降低文化企业融资成本,根据《苏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州市文化产业贷款贴息项目是指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产业的企业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后发生的利息进行补贴的资金项目。
第三条 苏州市文化产业贷款贴息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贴息项目)坚持公开公正、额度控制、先付后贴原则,保证资金管理科学、程序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贷款贴息项目由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 贷款贴息主体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
(二)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能力;
(三)贷款主体与申请贷款贴息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主体”)应当一致;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主体申请贷款贴息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各区入选市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实施主体且从我市银行获得贷款用于该项目的。
(二)全市上年度通过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专栏获得贷款的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贴息资金不予支持:
(一)未经批准,贷款发生展期或逾期的;
(二)贷款资金改变贷款合同规定用途的;
(三)贷款项目同年度已获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
(四)其他不予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的情况。
第三章 贷款贴息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贷款贴息项目采取先付后贴方式,即申请主体先行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贷款贴息项目再予以贴息支持。
第九条 贷款贴息项目实行额度控制制度,按不超过申请主体上一年度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利息的50%进行补贴。其中,被列入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且从我市银行获得贷款用于该项目的,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上年度通过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获得贷款的项目,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贷款贴息项目对同一申请主体的同一贷款支持1次。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项目依据《借款合同》及借款人向银行实际支付的利息进行补贴,即:贷款贴息补贴额=上年度贷款实际支付利息总额×贷款贴息比例。
第四章 贷款贴息程序和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项目采取集中申请、集中受理、每年一次、统一审核、统一公示、集中拨付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申请主体向市文广旅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文化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及项目简介;
(二)工商营业执照(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四)贷款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利息支付凭据;
(五)申请主体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六)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上述纸质材料需加盖申请主体和贷款银行(支付凭据、《借款合同》)有效印章。
第十四条 市文广旅局在统一受理材料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批准后,在市文广旅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按流程拨付资金至申请主体。
第五章 贷款贴息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项目依据《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实施意见的通知》实行信用承诺制。
第十七条 申请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贷款贴息项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弄虚作假,按规定追究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已拨贷款贴息资金全部收回,上缴财政,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贴息项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与我市其他政策重复交叉的,就高不重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9日。《苏州市文化产业贷款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文规字〔2018〕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