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工业园区登记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上年度、前一年度的研发投入已分别于次年5月31日之前在税务部门完成加计扣除申报手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要求:
1、申报年度前三年新注册科技企业;
2、上年度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研发项目立项的企业;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科技研发项目立项的需于完成系统备案(备案具体以当年度通知为准)
3、上年度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单位;
4、上年度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一年度研发投入有增长的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
2、上年度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和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需提供研发费加计扣除口径,请勿提供高企口径的审计报告,申请研发费用增长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上年度和前一年度的相关材料);
3、企业盖章的《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申请研发投入增长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上年度和前一年度两个年度的相关材料); 请保证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金额和专项审计报告研发费用金额一致;
4、获得市级以上科技研发项目的企业提供:科技研发项目合同或立项文件复印件。
5、获得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提供:研发机构立项文件。